• 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 2018-04-23 11:33:58    |    发布者:     |    查看:

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四川自优律师事务所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赔偿债权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存在违约且导致了债权人的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这不存在太多争议。问题在于怎么赔损失的多少如何确定、赔偿的范围怎么认定?本文将就如何确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做简要介绍。

一、损失范围的确定

违约所主张的违约损害赔偿,一般来说包括直接损失(也称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就是指实际已发生的、可以客观衡量、计算的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又称为所失利益,就是指非违约方因为对方的违约行为,无法获得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甲向乙批发一批草莓欲作零售,已支付价款,但由于乙已经以更高的价格将这批草莓卖给了丙,遂无法履行向甲交付草莓的合同义务。这里,乙显然对甲违约并造成了甲的损失,需要对甲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甲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就是这批没有得到的草莓。可得利益损失,就是甲无法通过销售这批草莓给消费者得到预期可以获得的利润。

对于实际损失来说,损失是已经发生了,因此受损的范围是可以确定的。比如上述草莓买卖中,损失的就是合同标的的草莓数量。又比如一个汽车买卖合同,交货的其中一辆汽车不能使用,那损失的范围就是这一辆汽车。在请求赔偿时,可以请求赔偿具体的金额,而赔偿金额应该是对损失进行合理评估后得到的。实践中,主要可以通过市场价、合同价等价格进行参考,估计损失的金额。一些存在折旧或不方便用价格估计的损失,还可以找专业的评估机构。

而可得利益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它不是直接导致现有财产的减少,而是导致未来可以得到的利益无法实现。可得利益损失是一种未来的、预见性的损失。比如,上述草莓买卖中,将草莓销售出去赚取的利润,就是预期可得利益。因为违约行为,导致这一利益无法实现,就对甲造成了可得利益损失。但这里要注意,可得利益损失是一种可预见的损失, “可预见”是有严格限制的,不能利用这一条规则提高损害赔偿数额。比如,假设甲将草莓全部销售掉,其销售价格也只能是在市场价左右浮动,不可能畸高。若当时市场价是十元一斤,假设甲乙合同约定的是以7元一斤的单价买卖100斤,那么甲可获得的利润也只能是300块。甲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时,不可能要求乙赔偿自己可得利益损失一千块或者说更高。

用规范语言来说,所谓可预见需要满足以下要件:首先,预见时间是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其次,预见的内容是在合同订立时可以预见到的违约损失,无法预见到的不在损害赔偿范围之列。所谓可预见的内容,就是说按照常理,照正常情况发展下去,利益可以实现。反之,不可预见就是说发生了意料之外的事情,事情没照常理发展。比如,得到批发来的草莓再按市场价零售出去,就是正常的情况。但如果在甲乙约定的交货日期后一天,草莓价格飞涨,涨到了20元一斤,比原来的市场价格10元一斤翻了一番。由于乙违约,导致甲无货可卖,那么甲的可得利益还是应该10元的价格来算,而不能按20的价格来算,因为草莓市场价突然疯涨,是订立合同当时所不能预见到的。

二、有约定违约金的损害赔偿的范围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可以直接根据违约金条款主张赔偿。由于违约金约定可能存在过高或者过低的情况,法律对此规定了特别条款来应对。当违约金过低于实际受到的损失时,非违约方可以要求适当增加赔偿金额;当违约金过高于实际受到的损失时,违约方可以要求适当减少赔偿数额。所谓实际受到的损失”,也就是前述提到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约定违约金的好处在于,大多数时候都不需严格证明损失范围,只需要证明违约即可。

三、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损害赔偿范围

若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当因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时,非违约方在提起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时,需要证明损失的范围。也就是说,当事人需要对自己主张的赔偿数额进行举证,证明自己遭到的损失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就是要求违约方赔偿的金额。

四、相关风险及防范

对于主张违约损害赔偿的非违约方来说,主要的风险还是在于举证方面。对于违约事实、因果关系的证明还算比较容易,难的在于损失数额的具体确定。一般来说,发票价值、公允价值都可以作为确定损失的参考,必要时需要专业结构估值。因此,还是建议当事人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对证据的保存,尤其是涉及资金往来、数额等方面的证据。当然,从另一方面来说,也鼓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存在违约金条款的情况下,就无需对损失进行准确的估量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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