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务作品vs职务发明
  • 2018-04-08 16:11:03    |    发布者:     |    查看:

职务作品vs职务发明

四川自优律师事务所

在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最终归谁所有是权利人最关心的问题,也是立法者探讨的核心问题。日常工作中,常常会出现员工与公司因为一些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问题而对簿公堂,对于常见的作品、发明虽都属于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但对于职务作品与职务发明来说,在权利归属和保护上还是有所不同。本文通过对职务作品与职务发明的对比,希望给职工和企业在保护自己合法知识产权方面提供切实有效的建议。

一、职务作品

著作权是基于作者的智力创作而产生的,著作权属于作者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诸如产品使用说明书、某单位的邀请函等虽然是由自然人创作,却存在体现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意志的情况。这种情形下,如何确定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法》第16条对职务作品的归属作出以下两种分类:

1、一般职务作品。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了这类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该类职务作品可通俗的理解,职工是基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的需要进行创作,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没有得到单位提供的设备或物质技术条件支持,也没有与单位签订协议约定著作权归属,完全靠自己的力量完成了创作,那么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毫无疑问。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作者在两年内未经单位许可,不可以让第三人用与单位相同的使用方式使用作品,这里隐含着作者可以以其他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例如作者创作的是一部文字作品,单位只是基于出版的目的,那么作者就可以许可他人根据作品拍摄电影等等。但若经过单位同意,向第三人许可获得的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比例分配。

关于一般职务作品,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是高丽娅教案著作权纠纷案。高丽娅先后提交的48册教案因学校的原因无法返还,根据职务作品的相关规定,因为教案的编写并未依靠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也未与学校约定著作权归属,教案的著作权归高丽娅所有。且因为教案为作品的唯一载体,学校的行为使著作权无法得到行使,故判决学校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特殊职务作品。

特殊职务作品包括两种情况:

1)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特殊职务作品中,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其与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存在很大不同,但判断的关键并不是是否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是单位所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是否为创作必不可少,起到决定性作用。若所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只起到了辅助作用,即使利用了也认定为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3、职务作品注意点

职务作品的认定并不要求必须在工作时间内完成,主要看创作者是否是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完成,也就是说即使是在下班之后,只要仍是为了完成单位的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就属于职务作品。

由于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的规定不同,单位若要获得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需与作者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但不得利用雇主的优势地位强迫员工签订,若出现显失公平等情况,作者可向法院起诉撤销该合同。

二、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是与个人发明相对的一个概念,职务发明多见于资源丰富,资金充足的大企业。我国《专利法》及《专利实施细则》对职务作品和权利归属作出如下规定:

1、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分为两类

(一)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分三种情况: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前两种情况容易理解,第三种情况最容易产生纠纷,为什么我已经离职了完成的发明创造却不属于我呢?职工跳槽离职是正常现象,但也要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注意法条中规定的时间条件和内容限制,这样规定也是出于对单位前期投入的考量。

(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若单位与发明人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2、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单位所有,发明人享有以下权利:

1)署名权。发明人可书面放弃

2)获得奖金、报酬的权利。

3)优先受让权。职务创造发明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发明是发明人心血的体现,更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所以其权利归属常常引起纠纷,虽然法律规定了发生争议时的判定依据,但作为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加入对职务发明的合理约定、归属与奖励等说明,消除隐患。作为个人,自己所完成的发明若不是出于职务工作的需要应尽早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并让单位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保留好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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