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股东权利救济相关规则
  • 2018-04-08 15:57:55    |    发布者:     |    查看:

小股东权利救济相关规则

在公司股东会决议形成过程中,占股越多的股东,话语权越大。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这类型的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有两个占股70%的大股东同意,那么该股东会决议就通过了,无需再考虑其余小股东的意见。小股东支持亦或反对,对最后的结果都没有实质影响。

在大股东拥有绝对话语权的前提下,小股东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这里就涉及到小股东权利救济的问题,本文主要对小股东的提议权、分红权、诉讼权进行阐述。

一、小股东怎样让股东(大)会讨论自己的提议?

(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定期会议的,《公司法》没有对小股东如何提议作出具体规定,原则上应当由公司章程规定。但该条第二款规定了:“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所以,小股东若是想让股东会讨论自己的提议,可以有以下方式:

1、联合其余小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只要小股东满足“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条件,公司就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小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申请召开临时股东会,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同意召开的,公司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小股东可以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申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会本就具有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的职权,所以只要监事会或监事同意,也能召开临时会议,并讨论小股东申请讨论的提议。

(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法》第102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这一条规定了小股东行使提议权的条件,要求小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且对提议时间、形式和内容都作出了限制,在实务中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100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当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也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所以,当小股东如果满足不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条件时,也可以转而向董事会和监事会申请,只要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意也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讨论小股东的提案。

二、希望分红的小股东的权益如何保障?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股东之间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原则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是否分红以及如何分红应当由股东会决议,但如果股东会决议不分红,且该决议不存在程序瑕疵或者内容瑕疵、无法诉请法院撤销或确认无效时,希望分红的小股东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强调“人合性”,对股权的转让有较多的限制,根据公司的资本充实原则,一般是不允许股东退股的。但在分红无望的局面下,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允许小股东在特定情形下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另外,《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这是说,股东请求分红的,必须提交有具体分红方案的股东会决议。但如果存在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红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情形,比如滥用大股东地位表决通过不分红的股东决议,股东也可以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分红。

    这里涉及的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是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有所不同,前者强调的是公司运作中的“资合性”,对股权的转让没有过多的限制,相比有限责任公的股权转更为便利。所以当小股东希望分红但股东大会决议不分红时,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股权退出该公司,从而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

三、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时的诉讼途径?

    (一)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在公司未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符合条件的公司股东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虽说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但实际上保护公司利益也是保护股东自身的权益。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形包括:1、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公司主张赔偿可能会受到上述人员的干扰,最后出现不赔偿或者赔偿很少的局面,从而损害公司利益,降低小股东的收益;2、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侵害了公司权益。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条件:1、需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且该股东必须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能够亲自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2、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起诉的,或者收到起诉请求三十日内未起诉的,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会使公司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的。

值得注意的是,股东代表诉讼最后的诉讼利益不是归属于股东而是归属于公司。即便是以股东的名义提起的诉讼,最后的损害赔偿对象也是公司而非股东。

最后,《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管辖法院作出规定,但根据《人民法院案例选》第96辑(2016.2)发布的(2014)二中民终字第5499号二审判决书:孙景运诉洪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该案的主旨是:因损害公司利益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的,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提起的诉讼,是以股东自己的名义提出的,最后的诉讼利益也是归属于股东本身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1、侵害股东知情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使股东无法正常行使知情权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股东可以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董事、高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中,股东为原告,未依法履行责任的董事、高管为被告。适用一般民事诉讼规定,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公司决议无效或可撤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可以自己名义请求法院确认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另外,《公司法》解释四规定,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比如其他股东或者相关董事,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此时,股东应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015年第5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颁布的“黄伟忠诉陈强庆等股东资格确认案”,主要案情是:被告公司在原告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无效的股东会决议决定增资,但增资不实,该决议导致了原告股东股权被稀释,原告因此将公司及相关股东诉至法院。该案经过两审终审,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诉求,认定原告持有的股份为虚假增资之前的份额,二审维持了原判。该案确定了这样一个原则:未经公司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他人虚假向公司增资以“稀释”公司原有股东股份,该行为损害了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即使该出资行为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备案登记,仍应认定为无效,公司原有股东股权比例应保持不变。

3、股权回购之诉。《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决议通过60日之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管辖法院是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4、董事、高管其他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股东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独立享有法人财产权。但是,公司[详细]

股东资格的确认,应遵照意思主义原则

股东资格的取得是股东出资的主要目的,也是出资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条件。[详细]

  • 自优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