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霸王条款”知多少
  • 2018-04-12 16:48:15    |    发布者:     |    查看:

“霸王条款”知多少

——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及风险防范


四川自优律师事务所

“本店谢绝自带酒水”、“促销商品概不退换”,这些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条款在人们的潜意识中已经成了理所当然的存在,但是这些霸王条款真的合理或者合法吗?作为消费者,我们怎样能避免这些格式条款造成的对合法权益的侵害呢?在这里,小编就带大家摸清这些霸王条款的软肋,揭开它的神秘面纱。

在日常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中,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一方当事人会预先拟定格式条款,相对方对该拟定好的条款只能表示全部接受或者全部拒绝,而不容讨价还价。虽然格式条款的适用提高了签约的效率,但由于该条款是由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拟定,有时就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加重对方义务、限制对方权利、减轻自己责任,这一情形在商品、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尤为常见。

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对于何为“采取合理方式”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6条做出了解释:“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比如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使用特别的告示牌进行提示,或者在免责条款上用特殊字体、颜色进行标示等等,且格式条款提供者针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必须语意明确,不能含混不清,若相对方并不知晓就无法成立对合同相对方的要约,更不用提合同的成立了。

经营者所提供的一些“霸王条款”其本质是违法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五十二条是合同当然无效的五种情形,第五十三条则是对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的无效规定。这是从条款内容公平与否的角度对格式条款进行了限制。

生活中常见的霸王格式条款有哪些呢?

1.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这样的语句通常出现在商场的宣传促销广告、各种会员卡的背面等等,没有法律知识的消费者可能会在与商家的理论中被这一句驳的哑口无言。何谓最终解释权?最终解释权就是最后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利。这项权利并不是商家专属,即使打出这样的旗号,也不代表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被剥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作出含有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内容。

2.促销商品概不退换

打折、促销商品仍然需要保证商品质量,促销只是提高销量的手段,并不能借此销售存在质量瑕疵或缺陷的产品。即使商家在小票上注明促销商品一律不退不换的标记,也不能免除商家的义务和责任,消费者仍然有权就有问题的商品要求退换。

3.因节假日造成的延误,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网购催生的快递行业,在一些格式条款的制订上也存在侵害着消费者的权益的嫌疑。像上述条款所称,即使对于节假日造成的延误,也不能直接免除快递公司的责任,而应当分析具体的原因,确定责任的承担对象。

以上所列的霸王格式条款只是各行各业中常见的部分,作为弱势一方的消费者如何避免签订霸王条款?如果因为霸王条款产生纠纷又该如何应对呢?

签订合同前,对合同相对方进行一定的了解,对消费者来说就是“货比三家”,择优而用。如果涉及到数额较大的合同,最好是咨询相关的律师。在签订合同时,要擦亮眼睛,仔细看清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对于模棱两可的条款及时要求对方作出明确的解释,最好带上有法律经验的人在旁监督。涉及支付定金、押金的,要在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后再进行支付。如果在签订合同之后发现霸王格式条款的存在,要及时保留证据,主动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条款的,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撤销或无效。就消费者而言,最经济的方法是先与经营者进行协商,如果双方能达成共识,可以减少维权成本,达到维权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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