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产纠纷谁来断?
  • 2018-04-09 09:52:59    |    发布者:     |    查看:

知产纠纷谁来断?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规定汇总

四川自优律师事务所

中美贸易战这一“重磅炸弹”的横空出世,让知识产权再度走进人们的视野。现实中,除了国家之间的摩擦,个人之间或企业之间因为知识产权发生的纠纷也不在少数,主要的解决方法还是诉讼。但在具体实务中,遇到知产纠纷应向哪些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这就涉及到管辖的规定,知识产权的管辖由于规定过于分散,不同的选择会导致诉讼结果与原告预期相差较大。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进行梳理,希望能给知识产权权利人管辖法院的选择提供一定的帮助。

一、级别管辖

知识产权案件因其专业性强,涉案标的大,通常是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在《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法发【20105号文件中,调整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

1、根据标的额的大小做出如下规定:

1)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例如:甲公司住所地在A地,但在B地就1亿元的诉讼标的额提起诉讼时,应由B地所属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例如:乙公司和丙公司住所地都在C市(属于C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就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的纠纷提起诉讼时,可由最高院指定的C市某基层法院管辖。

3)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对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即除了高院和基层法院管辖的之外,其余的都由中院管辖。

2、根据不同权利种类规定管辖法院

1)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2)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3)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综合上述级别管辖的规定,一般的知识产权案件都可以由住所地中院来管辖。

二、地域管辖

1、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也是民事案件的一类,《民事诉讼法》第21条“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同样适用。

2、知识产权合同案件的地域管辖

首先,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确定协议管辖,当事人可通过书面方式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要注意法院选定必须明确且唯一。在没有协议管辖、协议管辖不明确或无效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确定法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关司法解释对侵权行为地做出了规定,即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常见的侵权行为地可分为以下几类:

1)著作权侵权: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

2)商标侵权: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

3)专利侵权: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管辖问题在实务中的重要性

1、通过管辖权异议排除他人滥用诉权的行为。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管辖问题常被作为一种诉讼策略,原告在诉讼时为了节省成本或争取较高的经济赔偿,会有意识地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这时被告可以通过前期证据进行审查,确定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享有案件的管辖权。在北京某公司诉苏州某信息公司和苹果(北京)公司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被告在二审中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撤销了一审对被告不利的裁定。

2、严谨对待管辖选择问题,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知识产权的管辖规定较为分散,而管辖问题看似小事,但由于各个地方的司法环境不同,可能会因为管辖法院选择的不同产生不同的诉讼成本,甚至不同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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