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及行使
四川自优律师事务所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黄媛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的功能在于恢复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以担保债务人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在实践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有何条件,行使的方式是什么,行使后会造成怎样的法律效果。本文将结合债权人撤销权有关的法律条文,对该权利进行详细的解读。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从该法条中我们可以归纳出债权人撤销权的三个构成要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以保护债权的前提是,其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合法有效的。不合法的债权,本身就不能得到履行,当然也不能保全。至于有效,则是该债权不能已过诉讼时效。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并不要求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因为债务人实施的财产上的处分行为致使自己的责任财产显形减少,明显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具有阻止的紧迫性。
并不是所有的债权,债权人都享有债权人撤销权。只有当这个债权的实现需要以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为基础时,债权人才享有该权利。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同内容是讲课,则即使债务人处分了他的财产,也不影响他履行合同的内容。那么债权人也就不再享有债权人撤销权。
(二)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债务之后,实施了财产上的处分行为,并因此损害了债权人对他的债权
1、时间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债务之后。法律给予债权人该权利的目的在于阻止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以保护债权。债务人在对债权人负担债务之前的行为,并不会损害债权人的权利。
2、仅限于财产行为
结合《合同法》第74条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19条规定,债务人实施以下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的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2)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3)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的;(4)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
身份行为不得撤销。若债务人在对债权人负担债务之后因收养、结婚等身份行为致使其无力偿还债务的,债权人无权撤销。
3、债务人处分行为一定要致使其责任财产显形减少
债权人撤销权的功能在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但没有增加其责任财产的功能。因此,债务人的行为若既没有增加其财产,也没有使财产减少的行为,债权人也不得撤销。比如债务人在对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放弃了别人对他赠与的200万元。因为该行为只是没有增加其财产,并没有致使其财产减少,因此债权人不得撤销。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必须损害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损害的标准是债务超过说,即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行为之后,致使其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那么该处分行为就损害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5、撤销要求具有因果关系
必须是债权人债权遭到损害的原因和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若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有偿行为,则要求债务人与受益人、受让人主观上具有恶意
若债务人与受益人、受让人之间是赠与、放弃权利等无偿行为,则只要具有前两个构成要件,债权人即可行使撤销权。若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买卖等有偿行为,则要求债务人与受益人、受让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债权人方可行使撤销权。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一)方式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方式进行。
(二)范围
《合同法》第74条第2款: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即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应该与其保全的债权相当。
(三)受双重除斥期间限制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撤销权受双重除斥期间限制:五年最长除斥期间和一年短期除斥期间。两者起算点不相同。五年除斥期间从债权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一年短期除斥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三、行使的法律效果
(一)实体法效果
1、法院支持债权人撤销权,则债务人与受益人、受让人之间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或放弃权利的单方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2、债权人享有请求权,有权请求收益人、受让人将从债务人处受让的财产交由债权人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
(二)诉讼法效果
1、债务人为被告,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也由债务人承担。收益人或受让人没有过错不承担,有过错的,对诉讼费。必要费用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数额。